大四学生实习报告

时间:2022-12-01 13:36:30
大四学生实习报告合集10篇

大四学生实习报告合集10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四学生实习报告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四学生实习报告 篇1

实习目的:将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反过来还能检验书本上理论的正确性,有利于融会贯通。同时,也能开拓视野,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达到锻炼能力的目的。让我们对本专业知识形成一个客观,理性的认识,从而不与社会现实相脱节。

实习时间:xx—9—1至xx—9—18

实习地点:焦作周围地区。

实习团队:土木工程道桥专业全体师生。

实习要求:

(1)实际观察各种路桥模型,理论联系实际,认识并了解路桥的结构。

(2)通过自己实地的观察并记录,了解公路的交通量,计算一般地市内公路桥

梁的交通压力。

(3)了解板的配筋方法、施工要领。

(4)了解桥梁交通中的作用、及其与道路线型的主从关系。

(5)了解桥址选择依据,及其与河流走向的关系的内容和要求。

(6)了解立交在城市交通中的作用及其主要组成部分。

(7)了解桥梁、板桥、斜拉桥等的结构构造特点。

实习前记

这次实习从xx年9月1号至9月18号,历时约三周,期间大家足迹遍布焦 ……此处隐藏17373个字……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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